美国对华钢格板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(2014-2015)

2016年8月5日,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某些钢格板(steel grating)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:维持初裁裁定结果,终裁裁定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(Yantai Xinke Steel Structure Co., Ltd.)在调查期内无可审查交易;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(Ningbo Haitian International Co., Ltd.)未能证明其单独税率地位,因而适用145.18%的中国普遍反倾销税率。

2015年9月2日,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钢格板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,调查期为2014年7月1日~2015年6月30日,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号为7308.90.7000。2016年4月13日,美国商务部作出该案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。



2016年7月28日,WTO发布约旦于2016年7月22日向其提交的对进口铝条、铝杆和铝型材(aluminium bars, rods and profiles)作出的贸易保障措施初裁通报。初步裁定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约旦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,因此决定自部长理事会决议公布于两个约旦当地日报之日起,对进口涉案产品征收每吨150约旦第纳尔的临时保障措施税,为期200天。涉案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包括:阿联酋、巴林、中国、埃及、沙特阿拉伯和卡塔尔,但中国香港、墨西哥等约旦认定的发展中国家(地区)不适用上述临时保障措施税。

2016年7月24日,约旦对进口铝条、铝杆和铝型材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,涉案产品为约旦海关协调关税号7604项下产品(7604.211、7604.101和7604.212除外)。



2016年8月5日,墨西哥经济部在《官方日报》上公布对原产自中国的瓶式液压千斤顶(西班牙语:gatos hidraúlicos tipo botella)反倾销税有效性检查的最终决议:决定取消对涉案产品征收的每件18美元的反倾销税。涉案产品的墨西哥海关编码为8425.42.02。该决议自公布次日起生效。

2005年12月23日,墨西哥对原产自中国的瓶式液压千斤顶作出反倾销终裁,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每件18美元的反倾销税。


2016年8月1日,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,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、日本、韩国、俄罗斯、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的热轧合金或非合金钢板卷(Hot-rolled flat products of alloy or non-alloy steel)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:涉案产品的倾销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,故建议采取最低限价的方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,征税额为到岸价与最低限价的差额。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、日本、韩国、俄罗斯、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的宽2100毫米、厚25毫米热轧合金或非合金钢卷材(以下简称“涉案产品1”)最低限价为474美元/公吨、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、韩国、俄罗斯、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的宽4950毫米、厚150毫米热轧合金或非合金钢板(非卷材)(以下简称“涉案产品2”)最低限价为557美元/公吨(中国涉案企业详情请见下表)。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7208、7211、7225 和7226。

中国涉案产品1的反倾销税

 

中国涉案产品2的反倾销税

2016年4月11日,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,应其国内企业Essar Steel India Limited、Steel Authority of India Limited 和JSW Steel Limited的申请,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、日本、韩国、俄罗斯、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的热轧合金或非合金钢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。

 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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